购物站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购物站 > 新零售 > 正文
沈岿的发表文章
沈岿的发表文章
提示:

沈岿的发表文章

· 论怠于履行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2011.06.19] · 风险交流:法治政府与传媒[2011.05.08] · 《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自序[2011.03.03] · 拆迁补偿原则有望城乡统一[2010.12.13] · “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实务研讨座谈会”上的发言[2010.12.11] · “拆迁变法”需要推进系统改革[2010.12.03] · 师东兵是怎样炼成的[2010.11.15] · 《公法变迁与合法性》之序[2010.05.03] · “开门立法”演进之我见[2010.03.30] · “整肃”+“大赦”?重庆治警猜想[2010.03.23] · 暴力拆迁背后是一种城市化帝国主义[2010.01.17] ·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2009.12.11] · 反酒后驾车之路要走多远?[2009.10.17] · 信用惩戒不是漫天飞舞的剑雨[2009.09.17] · 法学荣耀的艰难守望[2009.07.22] · 反思食品免检制:风险治理的视角[2009.06.05] · 故乡在沦陷?如何拯救?[2009.02.10] · 反歧视:有知和无知之间的信念选择[2008.12.17] · 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2008.12.17] · 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下)[2008.12.17] · “法政思想文丛”-《宪治与主权》学术研讨会发言记录[2008.07.04] · 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2008.04.28] · 司法解释“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2008.04.28] · 受害人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基于司法实务的考察[2008.04.24] · 司法解释担负政治使命?[2007.09.24] · 二十世纪美国法律思潮与新公法运动[2007.01.03] · 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兼论公定力理论研究之发展进路[2006.11.28] · 《行政国的正当程序》译者序[2006.11.27] · 解析行政规则对司法的约束力[2006.05.23] · 由行政自由裁量权看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2006.01.13] · 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进路[2005.10.07] · 暴力后的和解,为什么?如何可能?——读《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随感[2005.08.05] · 试错改革的宪政结构和政府德性之略论[2004.10.14] · 21世纪行政法(译文)[2004.10.14] · 收容遣送之后……[2004.10.14] · 试错改革的宪政结构和政府德性之略论[2004.10.14] · 因反思、开放而合法[2004.09.27] · 《谁还在行使权力》(主编)[2004.09.27] · 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2004.07.28] · 因开放、反思而合法[2004.07.28] ·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2004.07.28] · 准政府组织:一个新的研究题域[2004.05.31] ·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2004.05.31] ·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2004.05.31] ·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2004.05.31] · 走进汽车森林的人……[2004.05.31] · 利益参与、信赖保护同比例合理——城市规划制度完善之原则[2004.05.31] · 学会在高雅的审美中生存[2004.05.31] · 准政府组织:一个新的研究题域[2004.05.31] · 复杂的行政合法化原理和技术——《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评介[2004.05.31] · 偶然事件的伟大创举——美国宪法第一案之启示[2004.05.31] · 讨伐制度更为重要[2004.05.31] · 以生活经验贴近法律——红绿灯下的法律思考[2004.05.31] · 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2004.05.31] · 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2004.05.31] · 讨伐制度更为重要[2004.05.31] · 以生活经验贴近法律——红绿灯下的法律思考[2004.05.31] · 复杂的行政合法化原理和技术——《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评介[2004.05.31] · 学会在高雅的审美中生存[2004.05.31] · 利益参与、信赖保护同比例合理——城市规划制度完善之原则[2003.11.23] · 走进汽车森林的人……[2003.11.23] · 偶然事件的伟大创举——美国宪法第一案之启示[2003.11.23] ·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旧制度与新制度简评[2003.06.25] · 深以当下个体生命为切——一个学人的孙志刚案备忘[2003.06.25] · 警惕以共和国纳税人的钱袋袒护邪恶[2003.06.25] · 制度试验的名与实——简评首例法官“弹劾”[2003.06.25] · 质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计算[2003.05.24] · 生命中不能排遣之宗教情结——关于理性与激情思考的又一维度[2003.05.24] · 宪法的美丽、权威和适用[2003.05.24] · 个体生命如何获得制度的尊重——点评周起财案[2003.05.24] ·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翻译)[2003.05.24] · 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2003.05.24] · 色情、隐私、邻居和警察[2003.05.24] · 蹒跚前行:行政诉讼与中国人权保障[2003.05.24] · 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中国宪政的精神出路——读《超验正义》有感[2003.05.24] · 敬畏生命的制度出路:呼吁人本主义的宪政[2003.05.24] · 质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计算[2003.05.24] · 色情、隐私、邻居和警察[2003.05.24] · SARS拷打之下的“各自为政”[2003.05.23] · 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2003.05.23] · 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2003.05.23] · 对付随地吐痰陋习:补道德约束与惩戒法制之遗[2003.05.23] · 政治理论视角中的公法——《公法与政治理论》简介[2003.05.23]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个性化研究之初步[2003.05.23] · 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2003.05.23] · 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维度[2003.05.23] · 界定权利的时代[2003.05.23] · SARS拷打之下的“各自为政”[2003.05.23] · 对付随地吐痰陋习:补道德约束与惩戒法制之遗[2003.05.23] · 界定权利的时代[2003.05.23] · 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2000.11.13] · 《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2000.11.11] · 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引发的初步思考[2000.11.11] · 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2000.11.07]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个性化研究之初步[2000.10.25]

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提示:

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作者】沈岿【特刊】【正文】 点击查看: 本版 PDF 法律顾问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在立法者的眼中,责令改正或 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前者并不属于后者。 其次,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 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 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 质。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 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 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 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 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 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3.形式不同。责令改正或限 期改正可以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它们通常是同时进行的。行政机关 发现行政相对人违法,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 罚,也可以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因为若只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则不足以恢复秩序;若只是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不足以惩戒违法 者,难免其以后再犯。 北京大学 沈岿(本文章属学术探讨,不作为执法依据)

沈岿的介绍
提示:

沈岿的介绍

沈岿,1970年出生于上海,祖籍浙江宁波。高中求学于山东枣庄。1988年9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攻读法学专业。在北京大学先后于1992年、1995年、199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沈岿的简介
提示:

沈岿的简介

1970年出生于上海,祖籍浙江宁波。高中求学于山东枣庄。1988年9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攻读法学专业。在北京大学先后于1992年、1995年、199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执讲师席。自1990年始,学习和研究旨趣转向宪政和行政法,曾经参加行政诉讼实践调查研究、依法治国局部实践调查研究、行政组织法研究以及改革和完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研究等课题,现主持行政法平衡理论和准政府组织研究课题。先后于1998年4月至6月、2002年1月至7月,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作短期访问研究。为人权研究访问瑞典、丹麦、加拿大,为政府信息公开研究访问德国。目前主要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 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年法律顾问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鹤壁东区明年会拆迁吗
提示:

鹤壁东区明年会拆迁吗

答:以当地市政通知为准,2022年鹤壁市搬迁迁的村庄有大赉店村, 西郭庄村, 刘庄村, 东七里铺村, 打柴口村, 夏庄, 半坡店村, 王庄, 棘针店村, 吕庄村, 大梁庄村。将一些物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运用专业的分析模型和方法,对搬迁改造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从而对搬迁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做出预测。 “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沈岿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鹤壁市,河南省地级市,位于河南省北部,太行山东麓向华北平原过渡地带。总面积2182平方公里,比深圳略大,辖2个县、3个区,是中原城市群核心发展区。乘高铁30分钟到达郑州、2.5小时到达北京。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鹤壁市常住人口为1565973人。鹤壁市是封神榜故事发生地,商朝首都朝歌、周朝第一大诸侯国卫国都城朝歌、战国七雄之赵国都城中牟均位于鹤壁市。林、石、卫、康、殷姓及韩国(朝鲜)康氏、琴氏等姓氏起源于此,鹤壁是东亚民族姓氏的重要发祥地。

鹤壁市拆迁补偿
提示:

鹤壁市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鹿楼乡(罗村、元-泉、马庄、陈家湾、东窑头、西窑头、中窑头、大峪、寺湾、后营、张庄、凉水井、故县、鹿楼、西鹿楼、桐家庄、胡-丰、南窑)、上峪乡(水泉、柴家坡、上庄、上峪)、九州路办事处(西郭庄)的补偿标准60000元/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