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章 申报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第九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第十条 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第十二条 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 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是指,对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的一种制度。该制度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前,必须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信息。其目的是确保新化学物质安全且符合环保要求。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是针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在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前,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信息。具体包括新化学物质的名称、分类、用途、特性等方面的信息,并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其中,对高危化学品实行重点监管,并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如果生产者或进口者未遵守登记要求,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新化学物质安全且符合环保要求。新加坡落地签证办理流程?新加坡落地签证是指持有部分国家或地区护照的外籍游客,在抵达新加坡后,在出入境检查站现场申请签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有效期为30天的落地签证。新加坡落地签证是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外籍游客在抵达新加坡后申请签证的一种方式。申请人需要在机场或边境出入境检查站现场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有效护照、返程机票、酒店预订证明、足额资金证明等,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其中,落地签证的费用一般是100新加坡元左右。如果申请人符合要求,即可获得有效期为30天的落地签证,可以在新加坡停留和旅游。需要注意的是,落地签证只适用于旅游和商务访问等短期停留的情况,如果需要长期居留或工作,需要申请其他类型的签证。【法律依据】:《新加坡出入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任何人如在没有有效签证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或留在新加坡,即构成犯罪。
哪些产品报检的时候需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列入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 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质量许 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以下是列入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
1、机械产品
(1)金属切削机床(包括:台钻、砂轮机)
(2)锻压机械
(3)刃具
(4)磨具
(5)机床附件
(6)电加工机床
(7)木工机械
(8)柴油机(600马力以下)
(9)水表
(10)起重运输机械(千斤顶、手动葫芦、电动葫芦)
(11)工业电表(万用表、安装式电表)
(12)拖拉机
(13)中小电机
(14)中小水力发电设备
(15)工程机械(装载机、叉车、推土机)
(16)蓄电池
(17)量具
(18)农用泵
(19)电焊条
2、轻工机电产品
(1)自行车
(2)电动缝纫机
3、日用陶瓷
4、纺织机械(棉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
5、玩具
(1)布绒玩具(软体填充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有衣物或无衣物、用软性材料填充、身体柔软、可用手随意地挤压玩具主体部位的非电玩具。
(2)竹木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14岁以下供儿童玩耍的竹制和木制、非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
(3)塑胶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塑胶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塑胶玩具和机动塑胶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等。
(4)乘骑玩具(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落地式玩具:有明显座位表面、放置在地面使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如:摇椅、摇马等;运动玩具:预定承载体重20kg以下儿童,具有运动功能的玩具。如:旱冰鞋、滑板、儿童健身球等玩具。不包括童车类、水上玩具类产品。
(5)童车——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6)电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24V的玩具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7)纸制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用纸、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非电玩具,包括纸质玩具书、拼图玩具、折纸玩具。
(8)类似文具类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具有与文具类似功能的非电玩具,包括:水彩、油画、指画等颜料;蜡笔、油画棒;各种笔类;文具盒类;其他类似文具玩具。
(9)软体造型类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创造造型、具有可塑性的软性材料。
(10)弹射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机构发射弹射物的蓄能弹射玩具和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弹射物的非蓄能弹射玩具的玩具产品。不包括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11)金属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主体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非电玩具产品,包括静态金属玩具和机动金属玩具。不包括:类似文具玩具等。
6、冶金轧辊
7、煤炭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保证出 口商品质量, 维护外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对列入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 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质量许 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其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 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建立好质量保证体系并做好质量体系评审的准 备工作。已申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在出口时未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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