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站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购物站 > 社群营销 > 正文
北京有哪些党校,尽量全一些,,谢谢
北京有哪些党校,尽量全一些,,谢谢
提示:

北京有哪些党校,尽量全一些,,谢谢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地址:车公庄大街6号
电话:(010)68007200

北京市机械局党校地址:潘家园东里21号
电话:(010)67780631

海淀区委党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
电话:(010)62983322

北京市朝阳区委党校地址:静安庄一区4号
电话:(010)64651199

北京市水务局党校地址:永引渠南路1166号
电话:(010)88731156

丰台区委党校地址:程庄路67号
电话:(010)63822986

中央党校地址:大有庄100号
电话:(010)62805164

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地址:干面胡同10号
电话:(010)65265599

北京一商集团党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9号
电话:(010)88434774, (010)88434774, (010)88436333

北京市老干部党校地址:怀柔红螺路3号
电话:(010)60681088

http://map.baidu.com/?newmap=1&s=con%26wd%3D%E5%8C%97%E4%BA%AC%E5%85%9A%E6%A0%A1%26c%3D131&fr=alae0&ext=1&from=alamap
搜索 北京党校 即可 太多了 写不完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的沿革
提示: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的沿革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于1950年11月在市委干部训练班的基础上建立。 为迎接北平和平解放,1949年1月6日,北平市委在郊区良乡成立了市委干部训练班。干训班在市委学委的具体指导下,成立了学委分会,由王鹤峰、宋乃耕、彭宝山、石羽、王峰五位同志组成。干训班共举办五期,培训学员4171人。1949年2月5日,干训班从良乡进驻北平,先在光明饭店,后迁至东总布胡同贡院西街3号,即党校原址。1949年3月18日,第一期干训班开学,彭真、赵毅敏同志参加开学典礼并作报告。1950年底,根据11月6日召开的华北局党校工作会议精神,在干训班的基础上成立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全校职工107人,其中教学人员32人(讲师20人,助教12人)。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关于中级党校工作座谈会向中央的报告》。1955年7月,中央宣传部和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党校工作座谈会,解决在全国设立中级党校的问题。会议肯定了中共北京市委积极筹建中级党校的做法,提出北京和河北大力进行准备工作,争取明年九月正式开学。1955年9月13日,中央组织部函告,中央原则同意北京中级党校在西郊马尾沟外国教会旧址(即现校址)按编造的预算进行修建。1955年10月20日新校舍开工,至1956年8月基本建成。新建的四幢学员楼可容纳2000人,还修建了一幢办公兼教学楼、两幢教职工宿舍和一座大礼堂。1956年8月27日,由东城贡院西街陆续迁往新校。1955年11月,中组部、中宣部又召开了全国初级党校会议。对中、初级党校的训练任务、训练对象、课程设置、学制、教学计划、教材、人员编制、组织机构、领导体制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中央的重视和市委领导的支持,党校的培训工作步入了新时期。党的八大以后,为适应北京市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委和校党委领导下,党校的师资队伍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学科体系日臻完善,全校人员编制由初级党校时期的107人发展到299人,5个教研室,其中教学人员由原32人发展到158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5年11月中共北京市委党校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党政领导和党团组织陷于瘫痪,教学科研工作停止,学校正常工作中断。1968年10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正式决定撤销市委党校。1969年7月,广大教职员工被下放劳动或重新安置。1975年11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在毛泽东思想学习班的基础上重建党校。随着1976年10月四人帮的倒台,党和国家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校的干部教育工作开始步入新阶段。1979年2月,市委通过了《为党校平反、恢复名誉的决定》,肯定了党校17年所做的工作,指出市革委会1968年10月撤销党校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平反,恢复名誉。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恢复和重建后,通过不断排除左的思想影响,端正了教学方向,逐步完善了教学管理体制,教学力量不断加强,学校规模日渐扩大,全校教职工达284人。此间,党校除举办党员领导干部轮训班外,1980年2月,还办了一期两年制大专学历的理论研究班。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1983年5月,共办班28期,学员达10518人,为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奠定了基础。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政策才能允许生2胎?
提示: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政策才能允许生2胎?

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违法生育是有罚款的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三)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